(2017)云052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8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苏某,女,1993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同时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苏某自动履行应付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郭某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523执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廷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