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851号原告冯某,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孙某1,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冯某诉被告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孙某2由其抚养,男孩孙某3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女儿孙某2,××××年××月生儿子孙某3。其与被告婚后一直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经多人对其夫妻二人进行劝解均无结果。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其于2016年7月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调解未离婚而结案。事后一年多,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不但没有得到改变反而更加恶化。被告对其继续进行殴打。被告孙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孙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孙某3,现均跟随被告孙某1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请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应当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考虑到原被告已生育一子一女,为了双方家庭生活的稳定,给双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本着维持家庭和睦的原则,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请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耿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