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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孟传盛、韩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州市通川区支行,孟传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06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行长。被执行人:孟传盛,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韩琴,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罗仁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2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邵良菊,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何玉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叶娟,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孟传盛、韩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65600.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