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忠菊、李云生与杨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忠菊,李生云,杨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464号原告:董忠菊,女,汉族,生于1954年6月29日,四川省岳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系原告董忠菊之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4日,四川省岳池县人。原告:李生云,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9日,四川省岳池县人。被告:杨伯荣,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14日,四川省岳池县人。原告董忠菊、李生云与被告杨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董忠菊、李生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忠菊、李生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忠菊、李生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收取,不再退减,由原告董忠菊、李生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兴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