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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忠菊、李云生与杨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忠菊,李生云,杨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464号原告:董忠菊,女,汉族,生于1954年6月29日,四川省岳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系原告董忠菊之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4日,四川省岳池县人。原告:李生云,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9日,四川省岳池县人。被告:杨伯荣,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14日,四川省岳池县人。原告董忠菊、李生云与被告杨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董忠菊、李生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忠菊、李生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忠菊、李生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收取,不再退减,由原告董忠菊、李生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兴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