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临泽县丹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师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丹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师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576号原告:临泽县丹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县号。法定代表人:汪如泉,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军,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师宵,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临泽县*号园*楼*单元***室(城关小学北),联系电话:189XX****XX。原告临泽县丹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临泽县丹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泽县丹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泽县丹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临泽县丹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艳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