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20号申请人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金兴社区原焦化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贺晓明,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喜云,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股负责人。被申请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邵东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县城龙桥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一成,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于2017年5月15日对被申请人湖南盛某建筑有限公司作出邵某罚字[2017]第702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局以为了保证该决定的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某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邵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湖南盛某建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如账面金额不足,冻足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 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文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