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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瀚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悍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瀚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悍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629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瀚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白锋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威,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悍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聂保峰。本案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瀚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悍仕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瀚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瀚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深圳市瀚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康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