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越梅与王利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越梅,王利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382号原告:谢越梅,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利渡,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天元大厦1001室、1004室。负责人:章立峰。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越梅诉被告王利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越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越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越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谢越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陆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