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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杰、杜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杜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杰,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杜欣,男,199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杜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欣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