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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董存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存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刑初76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存华,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北省南皮县。2017年4月24日因妨害公务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天福派出所抓获,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9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无前科。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存华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汉君、王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21时许,南皮县公安局潞灌乡派出所民警刘某1等人在南皮县潞灌乡小薛家村处理警情时,被告人董存华辱骂殴打民警刘某1,刘某1依法徒手控制住董存华后,刘某3乐趁机将民警刘某1胳膊别至后背,并将其推倒在地,董存华趁机又打了刘某1一巴掌,刘某3乐又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刘某1,被刘某1躲开,刘某3乐见没砸到又从地上捡起砖头欲再次砸刘某1时被刘某1控制。刘中乐已于2017年2月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董存华畏罪潜逃,于2017年4月24日在山东威海被当地警方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董存华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存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21时许,南皮县公安局潞灌乡派出所民警刘某1等人在南皮县潞灌乡小薛家村处理警情时,被告人董存华无故辱骂殴打民警刘某1,刘某1依法徒手控制董存华后,刘某3乐(已判刑)趁机将民警刘某1胳膊别至后背,并将其推倒在地,被告人董存华又趁机打了刘某1一巴掌,刘某3乐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刘某1,被刘某1躲开,刘某3乐见没砸到又从地上捡起砖头欲再次砸刘某1时被刘某1控制。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董存华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天福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董存华的家属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董存华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7年2月1日晚9点左右,我喝完酒在南皮县潞灌乡小薛家村把一位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打了。经过是当天晚上我和刘某3乐、刘某3庆在刘某3秋家喝酒了。刘某3秋接了个电话说小薛某2他舅挨打了,就这样我们到了小薛某2。刘某3秋和刘某3庆把他舅送去医院。派出所的警察处理完也准备走。我就上前问一个民警:“我在山东烟台丢了300多块钱东西,他们公安局怎么不管呢?”警察说:“你在那里丢得东西找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我们潞灌派出所无权处理。”我一听就说,潞灌派出所不办人事,不是东西和一些粗话。那个警察说你别骂街,我头脑一热还没等警察说完就上去抓住那名警察的脖领子,打了那个警察一拳,那名警察就把我控制在地上,刘某3乐见状就冲上来把那名警察推到一边,我起身就跑了。3、同案犯刘某3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7年2月1日20时许,在南皮县潞灌乡小薛家村,董存华骂出警的警察,我和董存华还打了一个警察。供述的具体情节同董存华供述一致。4、被害人刘某1的自述材料,主要内容是:我系南皮县公安局潞灌派出所副所长,2017年2月1日20时25分,接南皮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小薛家村刘某4被人殴打。接报后,我带领许某2、许某1立即出警,我向刘某4了解完当时情况后,劝其尽快就医,后续案情我们继续调查,这时,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为首的一男子手持一砍刀,我见此情况,因怕伤及无辜,对持刀男子大声喊道:“我们是警察,把工具放下。”那个男子不听,仍继续挥舞砍刀,并问:“谁啊,谁啊。”旁边一群众将其砍刀夺下,扔到了一边,一个三十多岁,秃顶的男子醉醺醺的问我:“我在山西丢了三百块钱,山西不管,怎么回事?”我对他说:“你在山西的事,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你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关咨询或查询具体事宜,我们是潞灌派出所的民警。”秃顶男子不听,张口大骂,我对他说:“你不要骂街。”秃顶男子不听,朝我冲过来伸手抓住了我的警服袄领子用力朝前撕扯,用另外一只手打了我的前胸一拳,他还要继续用手打我,我立即徒手将其控制在地上,这时,旁边一瘦高个男子过来将我的右胳膊掰到我的背后,并用力将我推倒在地,秃顶男子从地上爬起来,伸手打了我的右耳部一巴掌后转身跑了,瘦高个男子又过去从一个砖垛上拾起一块砖朝我砸来,我一闪砖头没有砸上,我迅速拉开距离,并说:“警察,别动!”瘦高个男子不听,继续从砖垛上拿起砖头,警告无效后,我掏出随身携带的警用喷射器朝瘦高个男子眼部喷了一下,瘦高个男子随后扔掉手中的砖头,然后,我上前将瘦高个男子控制。5、证人薛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7年2月1日晚上9点多,看见一个小伙子不知道为什么就骂警察,说潞灌派出所不办人事,一个戴眼镜的警察就劝他不要骂街,这个小伙子上去就抓住了这个戴眼镜警察的脖领子,打了他一拳,戴眼镜的警察就把这个小伙子控制在地上,这时候又来了另外一个小伙子,上去就把戴眼镜的警察的胳膊别到了后边,往前一推把警察推倒在地,那个被控制的小伙子趁机又打了那个警察头上一巴掌,这时候那个别戴眼镜警察胳膊的小伙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往这个警察身上砸,第一次警察躲开了,他又捡起砖头想砸,结果就被其他警察给控制住了,那个辱骂警察的小伙子趁机跑了。6、证人许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7年2月1日晚上大概是9点多,当时我和民警刘某1、辅警许某2值班,接到公安局110指派,说在我辖区小薛家村有打架斗殴的,我们三人就出警了,当时到现场后初步了解,是小薛家村的刘喜德和小薛家村薛云忠发生斗殴,民警刘某1了解情况后开始进行调解工作,并安排被打的刘某4住院,当时双方打架的时候有个证人,民警刘某1就让我拉着这个证人回到所里写材料,刘某1和许某2在现场处理案情,后来刘某1和许某2回来了带着一个小眼睛的男的,说是把民警刘某1给打了。7、证人许某2的证言,基本内容与刘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8、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9、南皮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中乐辨认出董存华是2017年2月1日20时许在潞灌乡小薛村超市前辱骂并殴打民警的人;被害人刘某1辨认出被告人董存华是2017年2月1日20时许在潞灌乡小薛村超市前辱骂并殴打民警的人。10、沧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证明:2017年2月1日20时28分刘忠峰报警:潞灌乡小薛家村发生一般打架,由潞灌乡派出所处警。接警人:刘某1。11、刘某1、许某2、许某1工作证复印件。12、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董存华的家属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3、潞灌派出所出警录像视频资料。14、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天福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24日在文某区环山东路龙众旅馆将网上在逃人员董存华抓获。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存华出生于1982年1月22日。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董存华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存华无故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存华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存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东昊审判员  鄢忠杰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