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30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道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道芬,曾献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址彭泽县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欧阳腊宝。被执行人罗道芬,女,1986年10月1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曾献彬,男,1978年3月6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罗道芬、曾献彬行政非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罗道芬、曾献彬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75200.0元,承担执行费102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52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道芬、曾献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1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良琪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