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秀娟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娟,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726号原告魏秀娟。被告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娟与被告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秀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魏秀娟负担。审判员 郑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新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