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孙昭水、淄博文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昭水,淄博文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681号申请人:孙昭水,男,汉族,1963年2月3日生,现住张店区。被申请人:淄博文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昌国路西首路南(傅家镇石家村东)。法定代表人:姜学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昭水与被申请人淄博文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文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22840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文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22840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孙昭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学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