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治乾与王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治乾,王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45号原告:常治乾,男,汉族,1953年8月30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山庄乡雷乾崂行政村雷乾崂自然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号码:622823195308301415。被告:王欣,男,汉族,1970年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长庆油田采油一厂职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采油一厂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治乾诉被告王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治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治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常治乾负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院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