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叶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叶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该地。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甲,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该地。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照强、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叶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贾明超、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照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甲、李某甲假冒具有采访权利的记者,私自在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宋村付某经营的废电瓶回收厂进行暗拍并编造稿件一篇,以报道、曝光该厂污染环境相要挟,于11月21日在聊城市党校附近索取付某现金3万元,后被当场抓获。2、2016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假冒具有采访权利的记者,私自在阳谷某甲橡胶厂暗拍,以该厂排水有油花污染相要挟,在聊城建设路一海鲜店内索取该厂负责人孟某现金6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付某、孟某的陈述;证人裴某、马某、张某1、张某2、魏某、白某、高某的证言;中国网媒传媒经济频道关于叶某甲的情况说明;消费日报新媒体部证明;阳谷县环保局出具的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污染源检查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文件清单、办案说明、二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同时认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犯罪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部分犯罪系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认为叶某甲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被害人明显存在过错在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叶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所辩解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犯罪应认定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该项犯罪中积极参与,且是具体的实施者,因此,该项犯罪对二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甲敲诈勒索系未遂,被告人李某甲敲诈勒索系部分未遂,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对二被告人均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叶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 红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李明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