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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昆山市陆家镇赵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宋明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负责人:许同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林,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斐斐,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22号。法定代表人:宋明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世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泗庄村委会)及原审被告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宏农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世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亩数不足。2、上诉人未拖欠被上诉人租金。3、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双方土地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泗庄村委会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辩解不符合常理,因此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圣宏农业公司辩称,土地流转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与圣宏农业公司无关,公司仅是借用帐户,不存在实际经营使用土地的事实,还款计划系被胁迫所签。泗庄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效并自2016年11月25日起解除泗庄村委会与圣世园林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2、要求圣世园林公司腾还《土地流转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3、要求圣世园林公司给付泗庄村委会承包金5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圣宏农业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要求圣世园林公司给付泗庄村委会违约金136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圣世园林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2月22日,圣世园林公司的前身苏州圣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泗庄村委会将位于243省道东侧及西侧小泗庄以西,曲巷村以北,句容河以东,六物以南,连片面积约1000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土地流转给圣世园林公司用于发展高效农业,土地流转使用年限为19年,自2009年12月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土地流转金为水田每亩每年535元,旱地每亩每年435元(以实际交付的水田旱地面积和时间确定承包金)。承包金每5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法:按合同签订时国家水稻收购保护价为基准,收购保护价格5年内累计每上涨满10%,承包金单价上浮10%。合同还约定,圣世园林公司如不能按期支付承包金,每超过一个月应加付1%利息,延期三个月,泗庄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追偿所欠土地流转承包金,并追缴两年土地流转承包金作为泗庄村委会给群众的补偿。合同签订后,2010年1月16日,圣世园林公司向泗庄村委会支付了50000元,泗庄村委会于2010年8月向圣世园林公司交付土地,并自2010年8月5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自2012年起,租金变更为水田每亩每年700元、鱼塘每亩每年650元,并以此标准向村民发放土地流转承包金。自2010年起至2016年的土地流转承包金由圣宏农业公司按流转土地面积计算承包金,将每年的承包金由圣宏农业公司账户转账付至后白镇村账镇管服务站,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农户。2016年总租金为690414元(总亩数992.89亩,按水田700元每亩、鱼塘650元每亩计算),已付172878元,尚欠517536元未付。2016年8月31日,圣宏农业公司向泗庄村委会出具土地租金付款计划,载明“圣宏农业公司欠泗庄村委会2016年度土地租金约510000元,计划在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此款至今未付。2016年11月24日,泗庄村委会向圣世园林公司发出并送达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圣世园林公司解除双方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要求返还土地并缴纳拖欠的承包金及利息。2016年11月30日,泗庄村委会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圣宏农业公司实际经营使用本案所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园林苗木培育,并在所涉土地上建设有办公楼及其他设施。后圣宏农业公司因其他案件涉诉,其所有的办公楼、苗木等资产被一审法院依法查封。再查明,圣宏农业公司历年付租金情况:2010年-2011年560000元、2012年559111元、2013年663615元、2014年754145元、2015年702473元、2016年172878元。认定上述事实,有泗庄村委会提交的合同、承包金发放明细、解除合同通知、圣世园林公司提交的照片、付款明细以及到庭双方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泗庄村委会与圣世园林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圣世园林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拖欠超过三个月,泗庄村委会即享有解除权,泗庄村委会在多次催缴后,圣世园林公司仍未付清所欠租金,即已构成违约,泗庄村委会书面告知圣世园林公司解除该合同,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流转承包合同于2016年11月25日起解除。圣世园林公司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向泗庄村委会返还土地。圣宏农业公司在本案所涉土地上建造的办公楼及其他设施已被法院司法查封,本案中不予理涉。关于承包金的给付,圣世园林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标准和其已付的承包金数额,圣世园林公司已超付2016年承包金,一审法院认为,在流转承包合同的履行中,自2012年起圣世园林公司已经按水田700元每亩、鱼塘650元每亩的标准支付承包金,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中承包金的标准,并已实际履行数年,应当按此标准继续履行。经核算,圣世园林公司尚欠2016年承包金517536元未付,应当给付该款项并承担利息。圣宏农业公司向泗庄村委会出具付款计划,表明其作为该土地的实际经营使用人愿意支付该款项,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对该款项的支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土地面积,圣世园林公司辩称所涉土地面积仅700余亩,但圣世园林公司历年来均是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发放承包金,发放明细表中载明的面积约为990余亩,且圣世园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土地仅700余亩,对圣世园林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两年承包金136万元,圣世园林公司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认为,圣世园林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仍为承包金损失,故一审法院调整为圣世园林公司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向泗庄村委会缴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标准仍按水田每亩每年700元、鱼塘每亩每年650元计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泗庄村委会与圣世园林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于2016年11月25日解除,圣世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合同范围内的土地返还给泗庄村委会;二、圣世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泗庄村委会土地承包金5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圣宏农业公司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圣世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泗庄村委会土地占用费(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标准按水田每年每亩700元、鱼塘每年每亩650元计算),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圣世园林公司提出被上诉人泗庄村委会提供的土地亩数不足、所涉土地面积仅700余亩,但圣世园林公司一直是按资金发放明细表中载明的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发放承包金,而资金发放明细表中载明的土地面积累计约为990余亩,且圣世园林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土地仅700余亩,故对圣世园林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圣世园林公司称其未拖欠被上诉人租金,按合同约定标准700多亩土地支付,实际多付1125926.75元。本院认为,虽然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土地流转金为水田535元/亩、旱地435元/亩,但自2012年起圣世园林公司实际按水田700元/亩、鱼塘650元/亩的标准支付承包金,并已实际履行数年,应当认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中承包金的标准;而资金发放明细表中载明了每个农户的土地面积,上诉人系按载明的土地面积以700元/亩发放承包金。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圣世园林公司未能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按时发放承包金,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被上诉人泗庄村委会要求解除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返还土地,本院予以支持。圣宏农业公司认为其出具的土地租金付款计划书系被胁迫所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圣世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上诉人圣世园林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涛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殷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