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龙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鹏飞、郑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鹏飞,郑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747号原告:龙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开发大道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6JFXP)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波,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建国,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鹏飞,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郑波,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龙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鹏飞、郑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