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青与王会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青,王会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青。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娜(又名王慧娜)。上诉人何青因与上诉人王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青、王会娜因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7年8月2日、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何青、王会娜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青、王会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何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上诉人何青负担;上诉人王会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王会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