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斌、王国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王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8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王国君,男,197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王国君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国君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国君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斌判决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人民币487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国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本县人民政府综治办送达司法建议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协议,被执行人王国君以分期分批的形式进行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斌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一次性结案,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俊峰审判员 吴全明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