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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田伟、格桑多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田伟,格桑多吉,索朗顿珠,白玛赤列,高英,汪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场所拉萨市林廓西路7号。负责人:李建刚,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伟,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拉萨市监狱,身份证号码5401021969********。被告:格桑多吉,男,藏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娘热路**号,身份证号码5401021981********。被告:索朗顿珠,男,藏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娘热路**号,身份证号码5401021982********。被告:白玛赤列,男,藏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娘热路**号,身份证号码5423211981********。被告:高英,男,藏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北京东路***号,身份证号码5401021971********。被告:汪秀,女,藏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北京东路***号,身份证号码5426217********。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田伟、格桑多吉、索朗顿珠、白玛赤列、高英、汪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92.23元,减半收取计3296.12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格桑措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洛丹次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