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孟玉萍与魏忠平、吕鑫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玉萍,魏忠平,吕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异57号案外人:张高棚,男,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孟玉萍,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渑池县英豪镇孟窑头村*组*号,现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魏忠平,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吕鑫鑫,女,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魏忠平之妻。本院在执行孟玉萍与魏忠平、吕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高棚对查封被执行人魏忠平的豫M×××××梅赛德斯一奔驰轿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高棚称,2014年9月29日,案外人与魏忠平签订车辆买卖协议,魏忠平将其所有的豫M×××××梅赛德斯一奔驰桥车一辆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所有。协议约定魏忠平应协助案外人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案外人在协议签订当日已支付给魏忠平全部车辆价款35万元,魏忠平将车辆及行驶证、登记证书交付给案外人。后魏忠平至今下落不明,导致案外人的车辆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该车辆案外人已经向魏忠平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至今,案外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权利人。因此,请求中止对案外人所有的豫M×××××梅赛德斯一奔驰桥车的执行,并解除对案外人车辆的查封。本院查明,2014年9月29日,案外人张高棚与被执行人魏忠平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被执行人魏忠平将其所有的豫M×××××梅赛德斯一奔驰桥车一辆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张高棚所有。案外人张高棚在协议签订当日已支付给被执行人魏忠平全部车辆价款35万元,并对该车辆实际占有至今。本院认为,涉案的车辆在本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魏忠平已转让给案外人张高棚所有,案外人张高棚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该车辆至今。案外人张高棚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权利人,该权利能够排除本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因此,案外人张高棚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豫M×××××梅赛德斯一奔驰轿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征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