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21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