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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剑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剑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3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剑勇,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剑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泉、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曾剑勇窜到平南县安怀镇新益村上新地屯XX号被害人刘某1住宅,撬窗进入该住宅房间,将刘某1放在房间内的现金1912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剑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剑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剑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剑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剑勇犯罪所得人民币1912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钊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