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监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监57号申请执行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肇丽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大连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正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瑞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长期未执行此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其他法院执行,为有利于该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由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炳坤审判员 宫 羽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隋彦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