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俊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俊信,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青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俊信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俊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3日、8月25日,被告人叶俊信在温溪镇阿忠小炒拉面馆分两次盗窃五个煤气罐,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收废品人员。2、2016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叶俊信多次在温溪镇江岱路91号、安定东路小宾超市、章底路莲都生活超市、章底路贵州家常饭店、安定西路雷芬超市门口盗窃啤酒瓶五十箱左右(十二只装),后以100元价格销赃给收废品人员。经青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煤气罐和啤酒瓶总价值人民币850元。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叶俊信在青田县温溪镇“我们酒吧”附近被温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俊信已退出违法所得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俊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章某、郑某的陈述,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2016)1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青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叶���信的供述和辩解,光盘制作说明、监控光盘一张,票据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俊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叶俊信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俊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叶俊信退出的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