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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81执361号被执行人XX亮,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江山市区。本院在执行周建华与XX亮、毛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亮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XX亮罚款伍佰元,限在2017年8月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7)浙0881执361号被执行人毛小燕,女,1986年2月9日出生,住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大菜丰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602092729。本院在执行周建华与XX亮、毛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毛小燕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毛小燕罚款伍佰元,限在2017年8月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