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执字第8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熊军、勇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军,勇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新执字第8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熊军,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勇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办事处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5962368-4。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组织机构代码:66409258-5。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105669-0。本院在执行熊军与勇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浩源煤炭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得款4145116.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熊军因煤炭行业不景气,对被执行人暂不宜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新执字第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