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波只、佟艳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波只,佟艳玲,王峰,赵建军,符锐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波只,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佟艳玲,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乐亭县计划经济委员会退休干部,住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审被告:赵建军(系梁波只配偶),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审被告:符锐欣(系佟艳玲配偶),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河北省乐亭县。上诉人梁波只、佟艳玲因与被上诉人王峰及原审被告赵建军、符锐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波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佟艳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