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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廖天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天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天才,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月25日刑满释放,同日被宜都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天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武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天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天才在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红花套镇两地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共计41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19日12时许,廖天才来到宜都市陆城卫生院内,趁被害人付某不备,盗走其红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500元。2.2015年3月30曰13时许,廖天才再次来到宜都市陆城卫生院内,趁被害人杨某不备,盗走其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0元。3.2015年4月8日11时许,廖天才来到宜都市红花套镇荆门山大道红花套卫生院内,趁被害人不备,盗走李某外套口袋内现金1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廖天才的户籍证明、宜都市公安局红花套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远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052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远安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付某、杨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廖天才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资料及视频截图。上述证据及事实被告人廖天才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天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天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廖天才多次在医院内盗窃病人及其亲友的财物,且其中一次为扒窃,均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天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天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付金翠500元、杨林林2000元、李学秀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太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锦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