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赣州嘉宇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与寻乌县爱馨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嘉宇永磁材料有限公司,寻乌县爱馨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131号原告:赣州嘉宇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工业村8号宗地。法定代表人:曹俊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辉,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寻乌县爱馨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寻乌县文峰乡黄垇工业园E地块。法定代表人:陈爱春。原告赣州嘉宇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寻乌县爱馨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嘉宇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嘉宇永磁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嘉宇永磁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赣州嘉宇永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瑜青审 判 员 刘炎军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