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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4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瑞奇与邓州市道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奇,邓州市道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尹道合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279-2号原告:李瑞奇,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23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州市道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道合,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尹道合,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6日,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槐树居委会,身份证号:4129021967120608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奇与被告邓州市道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尹道合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奇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按实际查封数额应收取160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李瑞奇负担。审 判 长  王 嗅审 判 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唐玉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冯金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