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2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田春喜、贾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田春喜,贾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2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负责人朱永盛,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春喜,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翠娥,女,1963年9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田春喜、贾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田春喜、贾翠娥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春喜银行账户内存款41000元;贾翠娥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渭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