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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执2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田春喜、贾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田春喜,贾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2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负责人朱永盛,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春喜,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贾翠娥,女,1963年9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田春喜、贾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田春喜、贾翠娥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春喜银行账户内存款41000元;贾翠娥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渭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