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29号被拘留人:王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2017)川0525民初2208号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王某在开庭审理时不遵守法庭规则,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经审判员训诫后仍然不知悔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