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清远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朝华、陈世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朝华,陈世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528号原告:清远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一号楼二梯28层05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梅,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映宇,该公司职员。被告:袁朝华,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阳山县,被告:陈世碧,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阳山县,原告清远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朝华、陈世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2元,由原告清远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