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司惩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司惩3号路绍国拘留决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绍国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黔0122司惩3号被拘留人:路绍国,男,1964年1月2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息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息劳人仲案字[2016]第39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李大忠申请执行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大忠1.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李大忠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在2017年6月支付了李大忠1.5万元,但截至2017年8月4日,一直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查,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正在将厂中砂石变卖,所得款项未向本院缴纳,被拘留人路绍国系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负责人,息烽县沙朗坪石灰石厂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路绍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