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包金松与龙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松,龙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84号原告包金松,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龙嘎,女,1976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刘长武,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金松诉被告龙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金松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松撤回对被告龙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0.00元减半收取193.00元由原告包金松承担。其余193.00元退还给原告包金松。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