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少盛与徐荣金、陈小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盛,徐荣金,陈小燕,张子健,平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341号申请执行人:孙少盛。被执行人:徐荣金。被执行人:陈小燕。被执行人:张子健。被执行人:平书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少盛与被执行人徐荣金、陈小燕、张子健、平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荣金、陈小燕于判决发生效力后共同偿还申请人孙少盛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3875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子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苏M×××××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于2017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议,驳回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平书华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陆续通过谈话、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吟春审判员 翟元圣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陆文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