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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东与毕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毕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4民初904号原告:王东被告:毕德玉原告王东与被告毕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德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和利息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和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毕德玉2017年1月27日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款条一张,约定2017年3月26日归还,过期按月息3%收取利息,同时约定每天按照本金的1%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毕德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7日,被告毕德玉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2个月,到3月26日还清,如还不清,按每月3%的利率付息,同时按每天本金的千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如发生纠纷由峄城法院处理;借款人:毕德玉;借款人身份证号;日期:2017.元.27号”被告毕德玉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原告王东主张被告毕德玉向其借款本息是否成立。原告与被告毕德玉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毕德玉出具的书面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的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被告毕德玉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毕德玉应承担偿还的责任。原告主张从2017年3月26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其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故本院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期间为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被告毕德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王东请求被告毕德玉承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毕德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