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876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为玲,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案情需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被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为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78453.94元、利息2558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同事关系,因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但是原告当时也没有那么多钱借给被告用,于是被告给原告商量,让原告拿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借款250000元借给被告使用,利息由被告承担。原告觉得关系不错就同意了。原告将房屋通过中介抵给了刘伟、王霞,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止,年息15%。被告承诺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被告并没有还款。除此之外,被告又借用28453.94元。多年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每次都以种种借口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的陈述是虚假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原告张某与其妻子张大兰作为借款人与案外人刘伟、王霞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及张大兰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刘伟、王霞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按季付息;张某及张大兰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段庄小区1#-3-402室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期限自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双方于当日又签订了《徐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在徐州市鼓楼公证处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原告主张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刘伟、王霞借款系为了将该笔款项借于被告刘某使用,因其与刘某系同事关系,相交甚好,故未要求刘某出具借据;其与刘某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由刘某支付刘伟和王霞借款利息,但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在产权处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当日,刘伟、王霞直接将250000元转给了被告刘某,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能归还借款本金,且仅向刘伟、王霞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后为清偿刘伟、王霞的借款本息,原告又通过中介向他人贷款270000元,并重新办理了房屋抵押,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9月19日原告张某及其妻子张大兰与被告刘某和原、被告的同事卢伟之间的谈话录音,录音内容包括:“张:咱怎么办,你说吧?刘:把房子过户到你儿子名下,然后从银行贷出来,把这个房子先给弄过来,然后钱呢,或者是咱一人一半这样还,你也知道这几年我也还了不少钱对不对,咱别抬杠,事情都到这个地步了,我要说不管不问吧不可能,我这三、四年咱摸着自己的良心说,我扔多少钱,咱现在就是共同把这个,把你的这个房子赶紧弄回来,要不然我就不给你谈,现在把房子过户,并不是让你再掏钱,对吧,我也摊着一部分风险,这几年我扛着多少债…………张:这个钱你说准备还多少?刘:你说怎么还?张:你说是25万的一半还是多少?刘:你好比从银行贷出来,把这个钱给老曹(中介)了,然后一个月比如还2000,我掏1000,这样还。张:那你说就是25万还一半?刘:对。……张:承担125000元。刘:对,我这几年,四年多了,我扔了多少钱了。张:这四年多扔多少钱了,这个钱交给你的,一把,这个钱你到底干什么用了?刘:你可以去华新去查,我要是用一分,我全家死光。……刘:一把手全部给华新公司了。张:那给你多少利息了?刘:打了三个月,三个月打一次,打六次,具体我不清楚,10月份就不给利息了。张:一共打多少利息?是你说的还是程颖说的打十几万了。刘:十几,打了就算十万,那你说我扔了多少钱,他比如把这十万给出来了,我给你多少?张:你给我就算两万块钱。刘:给你两万块钱,八万,这四年了,老曹每次过桥公证你说这个钱我让你掏了吗?今年我实在没辙了,你掏九千我掏九千。张:你不能说那些事,这个钱叫你放的,我当时也不知道是你花了还是放了。你说你放了,放了这个钱你拿过以后,你也没说你拿过来以后你说咱弟俩一起去放去,那也好说,你要喊我一起放,这话也好说。刘:这时候再说这个话就没啥意思了,现在你是想解决还是不想解决?……张:我当时那么相信你,你怎么玩我的呢?刘:我没玩你,我要是玩你我早就不问了,你要想弄就这两天,我该掏多少钱,我借来,你要是让我全部掏不可能,知道吧,我也不认,今天话说了,你要弄好,我给你掏一半,你要不弄随便你,该怎么弄怎么弄。……张:你这叫我承担一半,当时那利息你怎么没给我一半,你哪能这么说,你要这么说,该怎么弄怎么弄,你当时怎么没考虑,你拿钱时给你10万块钱利息,你想着,你现在你想叫我给你承担一半对吧,25万打给你账户上,你放没有了…………卢伟:你看,我说的吧,我也不向着他(刘某)说话也不向着你(张某)说话。我现在就说,你们这个事出来了,这个钱不是捂在他身上不给你,确实是事实,放出去了,没有影了,甭管是他也好你也好,你两人都参与过这个事,现在事出来了。张:我没跟他一起,你问他,放哪里我都不知道,当时你问问当时姓曹的那里,根本就没谈放的事,当时说运沙子。卢伟:那你们说到这,就没啥调解的了,那我也走了。……”经质证,被告刘某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已在录音中数次明确表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中间人卢伟也表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上是原、被告共同参与了放贷行为,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刘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原告之间实际上是合伙放贷的关系,2011年原告看被告向外放贷挣了钱,就叫被告帮忙一起放贷,当时双方约定,由华新公司按照月息7分给付利息,其中3分利息给原告,剩下4分利息用于支付刘伟、王霞的借款利息、中介费、公证费、过桥费等费用,最后被告能拿到一分七左右的利息,若华新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承担一半的风险;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当天,刘伟、王霞将250000元直接转入了华新公司在徐州的联络人账户上,被告当场就以现金的形式给付了原告9000元利息,后被告又分别于2011年6月份、8月份、2012年分别给付了原告15000元、6000元和1000元利息;被告是以原告的名义和华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本来在被告手中,但2011年10月份该公司以资产重组为由将合同收走,第二年年底该公司总经理王敏杰就被监狱收押了;华新公司总共向被告支付了三次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2011年9月以后就不再支付利息了;这几年被告负担了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中介费、公证费和过桥费等费用,已经快超出原告所诉借款本金了,因此被告不同意按照原来约定承担一半的风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而被告则抗辩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对250000元达成了借贷合意,虽在谈话录音中双方围绕如何偿还该笔款项发生了争议,但被告并没有认可其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此外,原告仅基于与被告之间的同事关系,在无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情况下,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贷款250000元供被告使用,其既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据,也未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并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通常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而原告称其向被告出借款项时并不知道被告将该笔款项用于放贷,该主张与原告在谈话录音中的陈述“这个钱叫你放的,我当时也不知道是你花了还是放了”、“25万打给你账户上,你放没有了”、以及卢伟的陈述“你两人都参与过这个事,现在事出来了”并不一致。因此,原告仅依据一份录音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250000元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举证证明责任尚未完成,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从其信用卡刷取的28453.94元借款,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继红代理审判员  伍 俏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O二O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