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和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和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363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和平,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住船山区。2004年12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和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底期间,被告人肖和平以能够办理出国务工、养老保险、帮忙调动工作、申请民政困难补助等事宜为由,骗取肖某、张某1平、张某2、龚松柏、赵某1、秦某等多人共计人民币1238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肖和平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办理出国务工,骗取肖某、张某2、龚松柏、刘某、刘成辉等人共计人民币38000元。同年,被告人肖和平谎称能够帮助肖某低价办理养老保险,骗取肖某人民币36000元;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肖和平谎称自己能帮助张某1平调动工作,先后多次骗取张某1平人民币共计25000元;3.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肖和平谎称自己能帮助赵某2、赵某1等人办理民政困难补助、购买养老保险、申请民政困难补助,骗取杨某人民币22800元;4.2016年12月,被告人肖和平谎称自己认识运管处的熟人能帮助秦某办理教练车上岗证,骗取秦某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挡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收条、借记卡明细清单、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和平犯诈骗罪,判处刑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和平的刑期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3800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勇人民陪审员 冻玉玲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