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春朱与罗元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朱,罗元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49号原告:郑春朱,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罗元盛,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郑春朱与被告罗元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春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春朱撤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郑春朱负担。审 判 长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林昌开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