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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董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董艳,刘刚,郭涛,刘玉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709号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告:刘伟,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董艳,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刘刚,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郭涛,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刘玉宝,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董艳、刘刚、郭涛、刘玉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