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董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董艳,刘刚,郭涛,刘玉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709号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南大街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告:刘伟,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董艳,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刘刚,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郭涛,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刘玉宝,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董艳、刘刚、郭涛、刘玉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