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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周军、刘爱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周军,刘爱梅,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9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涟水县长青路1号。被执行人周军,男,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刘爱梅,女,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周军、刘爱梅、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李崇德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