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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胜会与王建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会,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胜会,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建东,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赵胜会与被执行人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胜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17年7月19日,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东在工行甘肃省平凉地区华亭县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5024.29元。2017年7月19日,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东在农行庆阳新区支行的账户(账号:×××)内存款2496.12元。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王建东自动履行了8000元案件款后,申请执行人赵胜会与被执行人王建东就下余的案件款60504.59元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2017年8月底前王建东给赵胜会支付20000元,2017年9月底前王建东给赵胜会支付15000元,2017年10月底前王建东给赵胜会支付15000元,2017年11月底前王建东给赵胜会支付17904.59元(包括本案外王建东欠赵胜会的房屋租赁费和伙食费74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赵胜会与被执行人王建东已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王建东应当按照和解执行协议自动履行。如果被执行人王建东未按照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胜会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