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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傅义铭、沈海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傅义铭,沈海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9393-1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戚继光路128号。负责人:陈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炜炜,义乌市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义铭,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海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诉被告傅义铭、沈海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已减半),公告费820元,共计2083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全忠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李路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金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