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段秀真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云,段秀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李彩云,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段秀真,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彩云与段秀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7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段秀真名下皖SXX号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7月10日,本院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段秀真名下皖SXX号小型轿车一辆。同年7月26日,买受人刘耕辰(身份证号码:XX)以691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皖SX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耕辰(身份证号码:XX)所有。皖SX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耕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耕辰(身份证号码: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