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巴亚尔图与郭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亚尔图,郭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00-2号申请执行人:巴亚尔图,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城嘉园6号楼5单元402室。被申请执行人:郭长明,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农电局家属楼2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巴亚尔图与郭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郭长明在克什克腾旗水利局有占地补偿款901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长明在克什克腾旗水利局的占地补偿款901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