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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兴琳季大友与姚兴玉王书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大友,姚兴琳,姚兴玉,王书友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82号申请人:季大友,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姚兴琳,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姚兴玉,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川。被申请人:王书友,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川。姚兴玉、王书友与季大友、姚兴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姚兴玉、王书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季大友、姚兴琳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和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姚兴琳所有的汽车予以查封。该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姚兴玉、王书友的诉讼请求,姚兴玉、王书友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民终7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季大友、姚兴琳对其所有房产和汽车解除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