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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孙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谢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12581.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