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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治刚、陈延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治刚,陈延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60号申请人:李治刚,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被申请人:陈延有,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李治刚与被申请人陈延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治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延有银行存款3289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治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延有银行存款32894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晓利名下位于老城区春都路82号1幢2-906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玲利 搜索“”